挂靠承揽绿化养护工程,实际施工人能直接要钱吗

胡明波律师
胡明波 合伙人、监事会主任 · 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挂靠企业承揽绿化养护工程,若发包方明知挂靠事实,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本文胡明波律师结合(2025)鄂10民终2112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承揽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胡明波律师结合(2025)鄂10民终2112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实际施工人挂靠第三人承揽绿化养护工程,发包方明知挂靠事实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价款。基于本案某甲公司明知李某、郭某甲挂靠某丙公司承揽工程的事实,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支持实际施工人直接向某甲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及利息,驳回了某甲公司的反诉请求。

真实案情与裁判结果

2019年,北京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荆州分公司与秦皇岛某某公司(某丙公司)签订两份《工程养护合同》,约定由某丙公司承揽园博园项目三区、四区的绿化养护工程。某丙公司实际上只是出借资质,案涉项目是李某、郭某甲夫妻二人挂靠某丙公司承揽,某甲公司对此明知,且此前双方就有多次类似挂靠合作。

李某、郭某甲组织工人进场养护后,某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李某、郭某甲于2020年4月退场,随后起诉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合同内养护费、合同外增项劳务费及利息。某甲公司提起反诉,主张因养护不合格导致苗木大量死亡,要求李某、郭某甲赔偿损失86万余元及律师费4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某甲公司违约,判决某甲公司支付李某、郭某甲合同内养护费521831元、合同外劳务费901380.68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某甲公司的反诉请求。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明波律师办案视角提醒,这类案件中,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是常见的争议导火索,实际施工人在催告付款时一定要留存书面沟通证据,为后续行使合同解除权做好准备。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挂靠承揽绿化养护工程,能认定合同无效吗?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因2017年国家已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要求,法院最终认定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般而言,没有资质的个人挂靠有资质的企业承揽工程,即便合同被认定无效,只要实际施工人完成了相应工作,仍然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本案中,因发包方明知挂靠事实,实际施工人作为实际权利人,有权直接起诉发包方索要欠付款项。

主张工程价款只能提交原件吗,复印件能被采信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比如原件在对方控制之下,复印件可以结合其他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李某、郭某甲主张合同外增项劳务费,提交了有某甲公司现场负责人签字的签证复印件,主张原件保存在某甲公司处。法院结合某甲公司作为项目管理方应当持有工程签证原件,且某甲公司无法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复印件内容不实,最终采信了复印件,并将其作为鉴定的依据,支持了实际施工人的增项主张。

发包人主张施工人造成苗木损失,为什么不被支持?

实践中,发包人主张施工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造成损失,应当在施工人退场时及时提出异议,并固定相关证据。如果时隔多年才在诉讼中提出主张,现场情况已经发生变化,不具备鉴定条件,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损失金额和因果关系,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发包人的主张。本案中,某甲公司在李某、郭某甲退场时没有对苗木成活率提出异议,多年后才主张苗木死亡损失,仅有单方制作的统计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因此法院驳回了其反诉请求。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胡明波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收集要到位。在挂靠承揽工程的案件中,实际施工人要胜诉,核心是证明发包方明知挂靠事实。本案中李某、郭某甲之所以能直接起诉某甲公司,就是因为证据充分:某丙公司自认挂靠关系、某甲公司直接对接郭某甲安排工作的沟通记录、双方此前多次类似合作的生效判决佐证,这些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发包方明知挂靠。如果实际施工人无法举证证明发包方明知,大概率只能起诉挂靠企业,无法直接向发包方主张权利。

第二,事前风控要做好。实际施工人在进场前,最好能和发包方明确自己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不要只和挂靠企业签协议,要保留好和发包方沟通的所有记录;施工过程中,对于合同外的增项,一定要让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尽量保留原件,如果原件确实由发包方保管,自己也要留存清晰的复印件,并且及时和发包方沟通确认,避免后续因证据问题产生争议。

第三,出现争议要及时固定证据。如果发包方欠付工程款,或者发包方主张施工人存在违约,都要及时提出异议并固定证据,不要搁置多年后再主张,否则很可能因为证据灭失导致主张不被支持。

胡明波律师提醒,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本文分析仅基于本案事实,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情况处理。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0民终2112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12月11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印件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文由胡明波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胡明波律师 证号 14210200910338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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