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欠款本金怎么算才对?

胡明波律师
胡明波 合伙人、监事会主任 · 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民间借贷纠纷

结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鄂10民终1129号民间借贷纠纷生效判决分析,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形下,法院会根据协议约定折算利息,按先息后本规则计算剩余欠款本金,守约方律师费可依约定由违约方承担。

核心争议解答

胡明波律师结合(2026)鄂10民终1129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的情况下,欠款本金、利息如何认定,以及律师费是否应当由借款人承担。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剩余借款本金为922881元,利息按4倍LPR计算,借款人承担5000元律师费。从办案经验来看,本案的核心争议其实是常见的民间借贷事实争议,关键点全在证据和规则适用。

案件基本情况与裁判观点

陈某与李某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李某出资200万元,只负责出资收取收益,不承担项目风险,陈某对本金和收益兜底担保,到期需支付本金加收益共计378万元;协议还约定守约方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等所有支出由违约方承担。后陈某陆续多笔还款,李某催要剩余欠款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剩余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律师费。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协议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按照先息后本规则抵扣还款后,认定截止2025年8月20日陈某尚欠本金922881元,结合案件情况酌情支持李某律师费5000元。陈某不服判决上诉,主张遗漏了案外人代为偿还的16万元,且双方利息约定不明,应当视为无利息,也不应当承担律师费,要求改判。

胡明波律师办理过不少同类案件,本案二审的裁判思路很有代表性: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案涉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方不承担风险,仅收取固定收益,双方均认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认定无误。第二,陈某主张案外人代为偿还16万元仅提供证人证言,无转账凭证佐证,无法证明还款事实,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第三,协议约定的收益折算后的利率超过法定保护的4倍LPR,一审按4倍LPR计算利息,且按照先息后本抵扣后,陈某2025年1月27日偿还的5万元不足以抵扣当时欠付利息,不抵扣本金,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第四,协议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一审酌情支持5000元已经考量案件实际,并无不当。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为什么投资协议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

在一般规则层面,判断协议是投资还是民间借贷,核心看是否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如果协议明确约定一方只出资,不承担经营风险,到期另一方兜底还本并支付固定收益,就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会被法院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这是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裁判思路。本案中双方协议符合该特征,所以法院作出相应认定。

仅有证人证言主张代还款,为什么不被认可?

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主张已经还款的一方需要对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证人证言本身证明力较弱,只有证人证言没有转账凭证、收款收据等实际交付的证据,对方不认可该事实的情况下,法院无法采信该主张。本案中陈某无法提供案外人向李某转款的凭证,所以法院不认可16万元还款的事实,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胡明波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证据留存方面,无论是出借还是还款,尽量通过转账方式完成,转账要备注清楚用途(如“出借款”“还款”)。如果是由案外人代为还款,一定要留存代还款的确认协议、转账凭证,避免发生争议时因证据不足导致主张不被支持。熟人之间借贷常因碍于情面不注重证据留存,最终权益受损,这点一定要提前防范。
第二,利息抵扣规则方面,根据民间借贷现行规则,借贷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还款冲抵顺序的,法院会按照先抵扣利息,再抵扣本金的规则计算剩余欠款。因此如果还款金额不足以覆盖当期产生的利息,就不会抵扣本金,本案中对5万元还款的处理就是遵循该规则。如果借贷双方对还款冲抵顺序有特殊要求,一定要在借款协议中明确书面约定,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第三,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协议中,关于律师费承担的约定依然有效。只要协议本身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律师费的约定不会因为法律关系被认定为借贷而无效,守约方依然可以依据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建议签订协议时明确约定律师费承担主体,降低自身维权成本。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鄂10民终1129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5月28日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利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免责声明:本文由胡明波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胡明波律师 证号 14210200910338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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