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没写利息,就一定是无息借款吗?
相关领域:民间借贷纠纷
借条没写利息不一定就是无息借款,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利息的,法院也会认可。胡明波律师结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鄂10民终1800号民间借贷纠纷生效判决,解析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与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胡明波律师结合(2026)鄂10民终1800号生效判决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借条未书面约定利息,能否依据聊天记录及还款规律认定双方存在口头利息约定,以及已还款项应优先抵扣本金还是利息。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利息约定,驳回了上诉人曹某主张案涉借款为无息且已还清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真实案例简述
曹某与余某原是朋友关系,曹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分别于2017年、2019年向余某借款各5万元,合计10万元,2019年4月30日曹某出具了《借据》,仅写明借款本金10万元,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此后曹某陆续向余某转账还款,从2019年到2024年累计还款超过10万元,后曹某不再还款,余某起诉要求曹某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借据》未写利息,但余某多次通过聊天平台向曹某催讨利息,明确提到月利率2%、每月利息2000元,曹某从未提出异议,且还款规律也基本符合每月付息的特征,因此认定双方口头约定了月利率2%的利息,按照先息后本的规则计算,截至2024年4月30日曹某尚欠本金35163.46元,判决曹某偿还该本金并从2024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息。
曹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借据》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且累计还款已经超过10万元,债务已经全部结清。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借据》是2019年4月30日对之前借款的总结算,曹某主张2019年4月30日前的还款应当抵扣本案本金不符合常理,结合聊天记录和还款规律,一审认定存在利息约定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明波律师认为,本案债权人余某之所以能胜诉,核心在于做好了证据留存,这也是很多普通人容易忽略的细节。
借条没写利息,就一定不算利息吗?
一般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借条上没写利息,就一定不能主张利息。
如果有其他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还款规律等,能够证明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法院也会认可利息约定的效力。本案中,余某多次催讨利息时明确说了月息2%,曹某从未反驳,而且曹某的还款也基本符合每月2000元利息的规律,因此法院认定存在利息约定是符合证据规则的。当然,如果没有这些佐证,仅依据口头主张利息,法院一般会按无息处理。
还款到底先扣本金还是先扣利息?
一般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先抵扣实现债权的费用,再抵扣利息,最后抵扣本金。也就是通常说的先息后本。
实践中,很多债务人会主张自己的还款都是还本金,但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先本后息,法院都会按照先息后本计算。本案中曹某主张所有还款都是先还本金,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这个约定,因此法院不支持他的主张是正确的。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胡明波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关键证据的留存是民间借贷案件胜诉的核心。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很多熟人借贷因为碍于情面不写清楚利息,最后发生纠纷时债权人拿不出证据证明利息约定,只能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余某做对的一步就是,在催款过程中多次明确提及利息标准,并且全程保留了聊天记录,曹某从未提出异议,结合还款规律,法院足以采信利息约定存在。如果没有这份聊天记录,本案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无息借款,余某只能主张剩余本金,无法获得利息。
第二,事前做好风控可以避免大部分纠纷。不管是不是熟人,打借条的时候最好把借款本金、利息标准、还款时间、还款顺序都写清楚,不要怕麻烦。如果当时确实没写利息,事后催款的时候一定要明确提出利息,并且保留对方的回复记录,哪怕对方只是说「收到」「想办法」,结合多次催款的记录,也可以作为认定利息约定的依据。另外,如果借款发生后双方进行过结算,一定要重新出具借条,确认剩余本金,就像本案中曹某2019年重新出具10万元的借据,就直接确认了截至当日尚欠本金10万元,之前的还款已经结清,避免了很多争议。
当然,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本文观点仅作参考,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分析处理。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鄂10民终1800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7月23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本文由胡明波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