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条只有聊天记录,能认定借款金额吗?
相关领域:民间借贷纠纷
没有借条只有聊天记录,若证据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也能认定借款金额,本文结合(2026)鄂10民终1782号民间借贷纠纷生效判决,解析此类案件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胡明波律师结合(2026)鄂10民终1782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没有借条,仅有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否认定出借金额为15万元。在本案现有证据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前提下,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出借金额为15万元,判决陈某偿还下欠本金105800元。
案件基本情况与裁判观点
陈某与茆某原系同事关系,2025年7月陈某因资金周转向茆某借款,茆某以现金方式交付15万元,其中部分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之后陈某陆续还款共计42000元,2025年9月陈某失联,茆某报警后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下欠10万余元借款。
陈某上诉主张,案涉借款金额仅为42000元且已经还清,聊天记录是为了帮茆某演戏给茆某妻子看,茆某没有借条和转账凭证,证据不足。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双方交易习惯来看,案涉借款都是现金交付,结合聊天记录内容:第一个还款日茆某要求陈某还款6万元,陈某仅表示无力还款未对金额提出异议;第二个还款日陈某明确承诺每月至少还款2万元,第三个月还清剩余欠款。结合茆某提供的取现记录、证人证言、报警记录,能够认定出借15万元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陈某主张聊天是演戏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不予采信。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某仍需偿还下欠本金105800元。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款合同无效后不用还本金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即使合同无效,借款人实际取得并使用了借款,仍然应当返还本金,仅出借人主张利息不会得到支持。在本案中,虽然案涉部分资金来源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但仍然判决陈某返还剩余本金,符合法律规定。
没有借条,只有聊天记录能认定借贷关系吗?
一般规则层面,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需要证明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已经实际交付了款项。借条不是证明借贷关系的唯一证据,如果聊天记录中对方明确认可借款事实和借款金额,结合取现记录、证人证言、还款记录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的,法院依然会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本案中正是因为聊天记录中陈某多次认可欠款并承诺还款,才使得法院最终采信了茆某的主张。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胡明波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民间借贷关键证据留存要到位。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借条,一定要及时留存催款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最好让对方明确认可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和还款计划。本案中,陈某的聊天内容已经明确认可欠款,并且承诺每月还款2-3万,这成为法院认定出借金额的核心证据,如果债权人没有保留这样的明确沟通记录,仅凭证人证言和取现记录,很难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现金交付的风险防控一定要做好。很多民间借贷发生在熟人之间,碍于情面不写借条、用现金交付,这就给后续维权埋下隐患。胡明波律师提醒,即使是熟人之间的借贷,也尽量通过转账方式交付,确实需要现金交付的,要让对方出具收条,同时留存好取现凭证,最好找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见证,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无法举证。
诉讼举证中,只有口头抗辩没有证据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陈某主张聊天记录是演戏给茆某妻子看,但是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仅仅是口头反驳,因此法院不采信其抗辩意见。胡明波律师认为,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都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不能仅靠口头反驳对方的主张。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鄂10民终1782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8月10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文由胡明波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