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家人银行卡帮人转账,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吗?

胡明波律师
胡明波 合伙人、监事会主任 · 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出借家人银行卡帮人转账,若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胡明波律师结合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2024)鄂1024刑初227号生效判决,分析该罪的自首认定与缓刑适用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胡明波律师结合(2024)鄂1024刑初227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被告人安某主动投案退赃、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特定事实,安某被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认定其构成自首,最终适用缓刑。本案争议焦点为:电话传唤到案能否认定为自首,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真实案件概况

2022年11月,被告人安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本人及父母名下共3张银行卡提供给徐某某(另案处理)使用,帮助徐某某从事非法转账活动。经公安机关调查,江陵县被害人刘某某因被网络诈骗向安某及其父母银行卡内共计转入人民币6.8万元,由安某分次取出后,当面转交给徐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安某和徐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退赔4.7万元。安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提出安某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积极退赔,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法院审理后,认可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安某构成自首,结合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最终对安某适用缓刑。胡明波律师从辩护实务角度分析,本案辩护人准确抓住了关键量刑情节,充分利用了有利的量刑规则,最终取得了符合预期的裁判结果。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电话传唤到案能认定自首吗?

一般规则:根据刑法规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构成自首。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配合到案接受讯问,没有抗拒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认定为自动投案,符合条件的会认定为自首。在本案中,安某接到电话后主动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讯问,没有抗拒行为,也如实供述了所有犯罪事实,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自首,该认定符合司法实践中的一般规则。

适用缓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般规则: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确认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后才会适用缓刑。本案中,安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符合刑期要求,同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社区矫正评估合格等条件,因此最终适用了缓刑。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胡明波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如果是接到传唤自动到案的,一定要全程如实供述,不要隐瞒关键事实,隐瞒情节很可能会导致自首不被认定。如果有退赃退赔行为,一定要保留好转账记录、被害人收款凭证等相关材料,这些材料是法院认定从轻情节的关键证据。
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不要出借、出售自己或者近亲属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很多人以为只是帮朋友一个小忙,实际上如果对方用这些账户转移诈骗、赌博等犯罪所得,出借人很可能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给自己带来刑事处罚。遇到他人提出借卡要求一定要果断拒绝,避免触碰刑事红线。
如果接到办案机关的电话传唤,建议主动配合到案,不要逃避。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很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自首,从而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逃避到案反而会让自己陷入更不利的境地。当然,具体策略还是要结合个案事实咨询专业律师,不要一概而论。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鄂1024刑初227号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审理法院: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12月25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本文由胡明波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胡明波律师 证号 14210200910338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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