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转移赃款拿好处,会被判实刑吗?

胡明波律师
胡明波 合伙人、监事会主任 · 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帮他人转移犯罪所得拿报酬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因从犯、认罪认罚获得不同程度从宽处理,胡明波律师结合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24)鄂1002刑初379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胡明波律师结合(2024)鄂1002刑初379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最终认定被告人艾某、王某甲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艾某获缓刑,王某甲获实刑拘役四个月,本案争议焦点为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如何认定,以及认罪认罚后量刑如何调整。

基于本案特定事实,艾某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现,退缴了违法所得,王某甲仅起到介绍联络作用未退赃,法院结合二人参与程度不同,作出差异化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真实案情与裁判结果

2022年8月,王某甲介绍艾某给在逃人员“胡某”,约定提供艾某的闲置银行卡用来转移赌资。后艾某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胡某”使用,该银行卡收到电信诈骗赃款5万元,艾某按照指示分三次取出5万元交给“胡某”,获利1500元。案发后艾某退缴了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认定二人系从犯,建议判处艾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王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作出了相应判决。胡明波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亮点是法院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程度不同,作出了差异化量刑,符合当前司法裁判中区别量刑的主流趋势。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从犯一定能获得缓刑吗?

一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并非所有从犯都一定能获得缓刑,缓刑需要符合法定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基于本案情形,艾某退缴了违法所得,参与程度相对较轻,符合缓刑条件;王某甲没有退赃退赔,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因此未适用缓刑,本案裁判符合一般规则要求。

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定会从轻吗?

一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只要是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一般都会采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予以从宽。
本案中二人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对二人从宽处理,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则要求。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胡明波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于关键证据质证指引,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核心的要件是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司法实践中很多被告人辩称“不知道是赃款”,办理此类案件时,辩护需要重点审查证明主观明知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比如是否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收取了明显高于正常标准的报酬,是否知道上游是违法犯罪活动,这些都是质证的关键点。另外,对于共同犯罪案件,要重点区分每个被告人的参与程度,提取证明被告人参与程度较轻的证据,争取从轻量刑。
关于事前风控建议,日常生活中一定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借给他人使用,更不能为了高额好处费帮助他人转款、取现,很多人就是因为贪图小利,无意中帮助犯罪分子转移了赃款,最终自己也构成刑事犯罪,付出了沉重的自由代价。如果遇到朋友找你借卡转钱,一定要问清楚款项来源,坚决拒绝帮助转存不明来源的款项,避免踩刑事红线。
以上是针对同类案件的一般建议,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鄂1002刑初379号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8月8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本文由胡明波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胡明波律师 证号 14210200910338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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