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揽工程劳务分包,工程坍塌了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胡明波律师
胡明波 合伙人、监事会主任 · 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个人承揽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若施工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工程坍塌,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文结合荆州中院(2025)鄂10民终1891号生效判决,胡明波律师从实务角度分析责任承担问题。

核心争议解答

胡明波律师结合(2025)鄂10民终1891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未提供合格设计和材料,安某作为个人施工存在施工质量缺陷的事实,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安某承担25%的次要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安某作为个人劳务分包施工人,对案涉厂房因质量缺陷结合雪荷载坍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办案经验来看,本案的核心胜败关键点就是施工质量缺陷的鉴定,发包方及时申请鉴定固定了过错,而施工方没有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最终承担了责任。

本案事实与裁判结果

本案中,某某家具生产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要搭建厂区钢构棚,自行采购原材料,将钢结构安装劳务发包给安某个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某公司也未取得案涉工程的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安某完成施工后,某公司随即投入使用。两年后,当地遭遇特大冻雨暴雪灾害,案涉钢构棚发生坍塌,造成厂房本身和仓库存放的板材损坏。某公司向安某索赔未果,诉至法院。

一审审理过程中,经某公司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坍塌原因、损失金额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显示,案涉厂房坍塌的主要原因是自身钢构件承载力不足、节点构造存在明显焊接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等质量缺陷,雪荷载是促进坍塌的次要原因。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作为发包人,未办理许可、未提供合格设计和材料,承担主要责任,安某作为施工人承担25%的次要责任,判决安某赔偿某公司12万余元损失。

安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自己仅提供劳务,损失是自然灾害导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安某作为有二十多年施工经验的个人,应当知晓施工规范要求,其施工确实存在质量缺陷,该缺陷是坍塌的主要原因之一,一审法院对责任比例的划分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办案复盘角度看,本案中安某最大的失误就是一审现场勘查不到场,也不针对鉴定结论提交相反证据,仅仅口头主张自己无责,直接导致法院采信了对方的鉴定结论,这是个人处理诉讼常见的误区。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没有资质的个人做劳务分包,合同无效还需要担责任吗?

一般规则来说,个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发包人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案涉劳务分包合同依法会被认定无效,但合同无效不代表施工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施工人施工存在质量缺陷,且该缺陷和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施工人仍要根据自身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因为安某的施工确实存在焊接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等质量缺陷,是导致坍塌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即使合同无效,安某仍要承担相应责任。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施工人还担责任吗?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则,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不能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案涉钢构棚本身就是案涉工程的主体结构,因此即使发包人提前使用,施工人仍要对主体结构的质量负责。实践中,如果是非主体结构的一般质量问题,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再主张权利,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胡明波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关键证据指引: 在此类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中,施工质量缺陷以及缺陷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通常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才能认定,及时申请鉴定是固定证据、明确责任的关键步骤。本案中某公司在诉讼中及时向法院申请鉴定,拿到了对己方有利的鉴定结论,这是其主张能够得到支持的核心关键。而安某仅仅口头主张自己无责,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施工符合规范,也无法推翻鉴定结论,最终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主张质量存在问题的一方,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固定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据。
  2. 事前风控建议: 对于发包人来说,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本身就存在法律和质量风险,加之未办理规划、施工许可,也未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设计,很容易出现质量问题引发纠纷。对于承揽劳务的个人来说,要清楚自身作为个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大概率会被认定无效,如果施工不规范,即使只提供劳务,也要因自身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揽劳务的个人,都应当在施工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质量标准、责任划分、结算方式等内容,避免发生纠纷后无据可依。

胡明波律师建议,遇到此类纠纷,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制定诉讼或应对方案。

本案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0民终1891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10月28日

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本文由胡明波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胡明波律师 证号 14210200910338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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