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到境外参与诈骗,会数罪并罚吗?

胡明波律师
胡明波 合伙人、监事会主任 · 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诈骗罪

偷渡到境外参与诈骗,同时触犯偷越国(边)境罪和诈骗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本文胡明波律师结合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2024)鄂1023刑初406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胡明波律师结合(2024)鄂1023刑初406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偷渡出境参与境外诈骗,是否需要数罪并罚,以及量刑情节如何认定。本案最终认定被告人阿某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阿某甲经人介绍,2023年3月偷越国境偷渡到缅甸,进入境外诈骗园区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约八个月,2023年11月自行回国后被抓获。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最初提出的量刑建议合并后为二年五个月,后调整为二年,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阿某甲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对两罪分别量刑后合并执行一年九个月。

胡明波律师认为,本案中法院认可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原意,也代表了当前此类案件的主流裁判思路。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鄂1023刑初406号
案由: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
审理法院: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11月21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1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30日以上的,属于诈骗罪“其他严重情节”,本案阿某甲在境外诈骗窝点停留约八个月,符合该规定,因此认定为情节严重。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偷渡出境参与诈骗,一定会数罪并罚吗?

一般规则而言,如果行为人偷越国境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诈骗,两个行为分别侵犯了国边境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两个不同法益,所以应当数罪并罚。只有偷越国境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的情况下,才只以诈骗罪一罪定罪处罚。基于本案阿某甲偷越国境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所以两个罪名都予以认定,数罪并罚。

庭审阶段才认罪认罚,还能从宽处罚吗?

一般规则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刑事诉讼全流程,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即使到庭审阶段才自愿认罪认罚,也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本案中公诉机关已经给出了调整后的量刑建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法院也采纳了该意见,予以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自愿认罪的,依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请求。

实务操作建议

胡明波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这类跨境犯罪案件,核心证据多为电子数据和出入境轨迹记录。辩护时要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有没有完整的提取、封存笔录,是否存在被篡改的可能;对于出入境轨迹证据,要核对是否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有没有证据链不完整的情形。家属遇到同类案件,要尽量梳理留存被告人出入境相关的记录材料,提供给辩护律师。
很多人是被“境外高薪工作”的谎言诱导,偷渡出境参与诈骗,以为只是出去赚钱,不知道已经触犯刑法,实际上哪怕只是偷越国境就已经构成犯罪,回来后依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日常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陌生人介绍的境外高薪工作,更不能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避免触碰刑事红线。
即使到了审判阶段,只要自愿认罪认罚,都可以争取从宽处罚,所以如果确实构成犯罪,建议积极认罪悔罪,争取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理,具体案件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由胡明波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胡明波律师 证号 14210200910338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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