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砍树砸伤行人,责任怎么分摊?
相关领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本文结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鄂10民终2740号生效判决,分析砍树砸伤行人的责任划分、共同侵权举证的裁判规则,提供实务参考。
核心争议解答
胡明波律师结合(2025)鄂10民终2740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一审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是否适当,二是王某应否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参与砍树的三人承担70%的主要责任,被砸伤的行人自行承担30%的次要责任,上诉人主张王某是共同侵权合伙人证据不足,无需在本案中承担责任。
真实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常某骑电动车去自家菜园,途经乡村路边时,胡某甲、潘某、周某三人正在路边砍伐树木,一棵倒下的树木砸伤了常某,造成常某九级伤残,各项损失合计25万余元。事发后,当地村委会组织调解,出具的责任认定协议书确认砍树方认可树木倒下是致伤主要原因,常某未及时观察环境也有一定责任,但协议书未明确具体责任比例。
常某起诉时主张四人共同侵权,后当庭放弃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胡某甲等三人承担70%的责任,判决三人连带赔偿常某16万余元。胡某甲等三人不服,主张王某也应当作为合伙人承担责任,且责任划分不公,提起上诉,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办案角度看,本案的胜败关键就是证据:胡某甲等三人主张王某是共同合伙人,但是始终没能拿出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因此只能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主张他人是共同侵权合伙人,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胡明波律师认为,举证责任分配是这类共同侵权案件的核心,主张存在合伙关系的一方一定要重视核心证据收集。根据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胡某甲等人主张王某是共同合伙人,应当由他们举证,最终因为证据不足败诉,完全符合一般裁判规则。
村委会出具的调解协议能直接作为责任划分依据吗?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村委会的调解协议只对责任作出定性描述,没有明确约定具体责任比例,因此不能直接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法院有权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责任比例。实践中,如果调解协议已经明确了各方的责任比例,且所有当事人都签字认可,那么法院通常会参照协议划分责任;但如果协议仅确认双方都有责任,没有明确比例,法院就会结合实际过错情况重新酌定,本案就是这种情形。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胡明波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证据收集方面,主张他人是共同侵权人或者合伙人,一定要提前收集好能证明合伙关系核心要件的证据,比如书面合伙协议、出资转账凭证、利润分配记录、协商合伙的沟通记录等,仅仅凭借证人证言或者对方在事发现场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合伙关系,很容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中胡某甲等人就是因为只有零散的证人证言,无法证明合伙关系的核心要件,最终败诉,这是这类案件非常值得警惕的举证陷阱。
第二,风险预防方面,在公共道路、公共区域旁边从事砍树、施工等危险作业,一定要做好安全防护:要么提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要么安排专人在路口疏导提醒路人,避免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如果没有做到这些,一旦发生事故,作业方通常会被认定存在主要过错,需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这也是此类案件的主流裁判趋势。
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具体责任划分和权利主张还是要结合个案具体事实,建议遇到此类情况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诉讼策略。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0民终2740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12月29日
核心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文由胡明波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