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犯帮信罪,上诉称未达入罪标准会改判吗?
相关领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出借银行卡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指控帮信罪,上诉人称未达入罪标准上诉。本案经荆州中院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胡明波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
案情回顾
陈某某、黄某某、马某某三人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被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认定入罪证据不足、请求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胡明波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某的行为是否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原判量刑是否适当。该焦点直接关系到陈某某的定罪量刑,是本案辩护的核心。
办案思路与辩护要点
胡明波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核对了全案证据,梳理出本案核心争议就是入罪标准是否达标。上诉人陈某某提出,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上游犯罪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上游犯罪也未查实,不符合入罪标准。结合案件证据,胡明波律师围绕入罪标准的法律适用梳理辩护意见,提出对入罪证据的异议,提请二审法院审查。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资金流水达40余万元,违法获利约1.54万元,且上游涉诈骗资金已经达到入罪标准,符合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判决结果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日作出(2023)鄂10刑终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提醒
胡明波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如果因出借银行卡被指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尽快委托律师核对案件的支付结算金额、违法所得数额、涉诈金额等核心数据,确认是否符合入罪标准;如果对一审判决结果有异议,上诉要围绕具体的事实和法律争议提出,不要盲目提出上诉。
常见疑问解答
- 帮信罪的入罪标准是什么?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帮信罪入罪要求达到“情节严重”,常见的情形包括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符合其中一项就达到入罪标准。
- 签了认罪认罚还能上诉吗?
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但是如果一审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且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量刑准确,二审一般会维持原判。
本文由胡明波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