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否认原债权存在,债权转让还能成立吗?
相关领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在荆州这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债务人否认原债权真实存在,受让人无法举证证明原债权合法有效,法院认定债权转让不成立,胡明波律师代理被告胜诉。
债权人拿着一张欠条,说是从原债权人那里转让来的,要求债务人还债,但是债务人说根本不欠原债权人钱,这时候债权转让能成立吗?
案情回顾
原告陈某某主张原债权人余某对被告张某某享有250万元债权,余某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余某共同偿还250万元本金及利息。具体案件事实如下:余某因项目开发陆续向陈某某借款合计1351200元,后余某称其对张某某享有250万元债权,遂将该债权转让给陈某某,转让后被告未偿还款项,故原告诉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被告余某认可借款事实,但被告张某某辩称,其并不欠余某款项,不认可该债权转让的效力。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仅提交了一张载有债权转让内容的欠条,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原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无法证明时,案涉债权转让是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办案思路与代理亮点
胡明波律师接受被告张某某委托后,梳理出案件核心逻辑: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前提是原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如果原债权本身不成立,那么债权转让自然无法约束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本案中,原告主张张某某欠余某250万元,但仅提供一张欠条,对于250万元巨额款项的交付、基础交易关系均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胡明波律师提出,原告作为债权受让人,应当对原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在原告仅提供孤证,无法证明原债权真实存在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案涉债权转让不成立。该代理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
“债权转让案件中,原债权的真实性是前提,很多当事人只关注债权转让通知等程序问题,忽略了原债权本身的举证,这是本案的关键突破点。”胡明波律师说。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案号:(2018)鄂1003民初239号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年6月14日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本案裁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施行,适用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应现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实务建议
胡明波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受让债权的时候,一定要核查原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仅要看欠条、借条等债权凭证,还要核查原债权的基础交易证据,比如大额款项的转账记录、对应合同的履行凭证等,避免受让不存在的债权,最终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准备就受让的债权提起诉讼,要提前收集整理好全部相关证据,否则仅凭借孤证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常见疑问
- 债权转让只要通知债务人就一定生效吗?
答:不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前提是原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如果原债权本身不存在或者无效,即使履行了通知程序,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也不发生效力。
- 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新债权人主张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也就是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也就是新债权人主张,这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法定抗辩权利。
本文由胡明波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